案例解析:签订培训协议书后的离职纠纷如何解决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就业办 1084

    导读:公司投入资本和时间培养的人才,服务期内,因加薪问题提出离职,双方该如何处理?

    案例:小王是某国内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2009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合同为期5年,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试用期6个月。2013年公司准备进军美国市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小王送美国某语言学校全封闭培训半年,提升其英语能力。往返机票及培训费、生活费等共计花去人民币36万元。

    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小王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满5年,若违反约定提前辞职,则要支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2013年9月1日小王学成归国。2014年6月1日,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准备和小王再续签合同5年,小王提出加薪的要求,公司以暂未到调薪时间为由,不同意加薪要求。小王遂提出离职。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王依据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小王想寻求一条更好的解决方案。

    解析:小王的困惑,可以把她分解成以下几个小问题,一一解答之。

    一、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小王有和公司签定培训协议书,并明确培训结束后服务期为5年。虽然2014年6月30日,其劳动合同到期,但应顺延至2018年8月30日到期。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合法?

    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王专程去美国参加语言培训,作为对外贸易交流的工具,公司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合法的。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如果要支付违约金,支付的额度应为?

    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公司与小王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总费用为36万,已履行服务期8个月,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5年折算成60个月的话,小王应承担违约金不应超过(60-8)*36/60=31.2万,公司提出50万违约金是于法无据的。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四、是不是在服务期间只要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内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那么要主动承担违约金。但是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约束,不需要支付任何违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王提出离职的理由是公司没有答应调薪,显然不在上列。因此,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五、是不是在服务期间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服务期,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公司如果根据以下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公司主动提出,但员工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王在咨询中有提到,如果自己故意违反制度,让公司开除自己,是不是可以不必支付违约金,很显然,如果公司的制度健全,小王违反制度被公司开除,仍然要承担违约金。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六、小王当前该如何做比较好?

    小王当前可以看看企业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有,可以根据此条提出离职,如果企业没有违反的情形,应与企业协商,收回离职单,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续签5年,可以只签定从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合同。在工作期间应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出现的情况。   如果可以接受支付违约金,应从培训费用方面进行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尽量减少违约金的支付额度。

    HR哥建议与企业和解,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主动会给其加薪,如果企业不加薪,也不要减少努力,毕竟好的工作习惯及工作能力都是自己的,对将来会有更大的帮助,在与企业签定培训协议时就应考虑自己是否能够遵守约定的期限,如果当时考虑不周,就算是当时考虑不周的经验教训,如果是考虑周到的,更加应该诚信,感恩公司的培养,遵守培训协议的约定。

}
  • 联系电话:0371-56886277
  • 邮编:450046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36号
Alternate Text
郑州财经学院
小程序